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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可回收垃圾分类情况
2018年07月24日 分类垃圾桶-www.szljt.com.cn 垃圾分类回收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垃圾产生量快速增长。这导致许多城市垃圾处理厂超负荷运转,设施能力不足问题愈发凸显。因此,业界也达成共识,要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最关键的是做好垃圾分类。 随实际上,我国从2000年开始推广垃圾分类制度,属于起步早、走得慢,背后的症结到底在哪里?

一、国内可回收垃圾分类情况
  1 垃圾分类处理观念存在问题,认知不够深刻 
  对于城镇生活垃圾的处理,我国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对于垃圾分类的重要性的观念,政府和人们都存在不足。90年代,国内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混乱,作者小时候所在小区就存在垃圾乱堆乱放无人处理的情况,气味难闻,扰乱了正常生活秩序。近年来随着政府统一规范的发展,集中处理已成主流,乱堆乱放早已过去,市民乐于接受现状的变化,对于垃圾集中处理的情况鲜有了解。而由于中国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各级政府对于垃圾分类回收处理这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但成效不是立杆见影的工程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 
  2 垃圾分类处理外部条件缺乏,分类难以实现 
  垃圾分类处理需要的除了意识,还有外部条件的支撑。走访的市民均表示未能垃圾分类是由于无分类环境所致,市民即使分类堆放,集中回收的城市垃圾收集系统也会将垃圾统一回收,失去了分类堆放的意义。政府方面,由于城市区域大、人口众多等因素,垃圾分类收集存在着各种困难,需建立一系列完整的体系,这对于发展中的政府是不小的开支,也使得垃圾分类回收实现的难度较大,难以实现。 
  3 垃圾分类处理法律规范空缺,无可依据标准 
  我国在垃圾分类回收方面仍处在起步阶段,九十年代末,我国才开始建立相应完善的垃圾回收系统,实行垃圾袋装化,撤消垃圾箱采取“垃圾不落地”的回收方式,初步完成了对于生活垃圾的处理,距离完善垃圾分类回收还远远不足。现阶段关于生活垃圾的处理主要参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垃圾分类,自2009年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是一部专门应用于垃圾分类的法规,但仅仅限制了电子产品,各级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条例也存在着政策不清,实践难以执行等诸多问题,相比于日本《家电回收法》、《食品回收法》等大量与垃圾减量相关的法律,甚至是打开垃圾回收袋确认垃圾分类情况,不符合就打回原地拒绝回收的严格要求,我国相距甚远。从立法方面垃圾分类就无从谈起,实践更只能是纸上谈兵了。 
  4 垃圾分类处理学术研究较少,技术标准不足 
  日本垃圾处理系统的完善,这个很多人有所耳闻。日本对于垃圾分类处理的限定近乎于苛刻,每种废弃物应归于何种垃圾,每种垃圾应当何时堆放在何地,处理什么样的垃圾应缴纳多少垃圾处理费用等等规定数不胜数,有效的解决了垃圾分类回收方面的问题。这都是学者、政府通过长期研究、讨论得出来的便于实施且切实针对国情的解决方案。我国地域辽阔,不同的地区风土民情不同,垃圾产生情况也不同,照搬一个模式显然是不显示的,但我国对于垃圾分类方面的研究却少之又少,大多数学者讨论更多的是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水污染的解决处理方案,对于垃圾处理这种污染产生源头的分析明显不足,急需人们更多的关注。

二、境外可回收垃圾分类成功经验 
  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先进国家早在二三十年前就已经开始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利用,在实践中积累了颇为丰富的经验,值得借鉴。其成功经验包括: 
  (一)制定科学、清晰的垃圾分类方法 
  垃圾分类的方法有很多种。例如比利时将垃圾分为纸张、纸箱、塑料、金属包装、玻璃以及无回收价值的废弃物等几大类,日本则将垃圾分为可燃、不可燃、大型垃圾、其他垃圾和电子垃圾。再如我国台湾地区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厨余和其他垃圾。无论垃圾如何分类,其最终目的都是从垃圾中分离出可以循环利用的物质,对这部分物质进行回收、加工与再利用,从而实现垃圾减量化。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往往依据自身垃圾处理技术与能力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垃圾分类方法。 
  (二)制定合理的垃圾收费制度 
  垃圾的收集、运输与处理需要耗费较多的人力与财力,依据“谁排放,谁付费”的原则,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了按照垃圾排放量多寡收取垃圾处理费的政策。例如美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等均施行垃圾费随袋征收政策。居民丢弃垃圾时必须使用政府指定的专用垃圾袋,按照垃圾袋的大小进行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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